【上訴得直】涉披露廉署受查人罪成判囚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2/08 14:21

最後更新: 2024/02/08 18: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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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卓廷。(資料圖片)

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涉於3個記者會上,披露涉元朗7·21事件被廉署調查的警方指揮官游乃強資料。經審訊後,林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,判囚4個月,准保釋候上訴。上訴聆訊早前於高等法院進行,暫委法官今(8日)頒布判決,裁定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,林兼獲訟費。

上訴人林卓廷(43歲),早前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,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30日、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,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的罪行正在進行,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游乃強之身份,涉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30(1)條。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。

上訴一方早前指,披露的資料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,並非屬條例涵蓋範圍,條文清楚指出被披露的受調查人身分,須被廉署正就第II部所訂罪行受查。上訴人披露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受查,原審裁判官將之納入第30(1)範圍中,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罪行範圍。

暫委法官於書面判決指,原審裁判官指控方立場是,只要被告知悉游乃強正就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II部所列的罪行被調查,被告便不應向公眾披露游是受調查人的身分,與答辯人在上訴聆訊中之立場有別。答辯人於上訴聆訊則指,只要上訴人知悉游正接受第II部罪行下調查,即使沒有披露內容,只要披露正受調查身分,已屬觸犯條例。暫委法官則指,上訴人並沒有披露游是第II部罪行下受調查的人,故原審裁判官必須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。

暫委法官指,從條例的歷史及修訂討論過程,可見立法者對第30(1)(b)條覆蓋範圍的原意,即草擬委員會拒絕廉署加入覆蓋「一般調查」的修訂要求,意向收窄第30(1)條,故此第30(1)(b)條不可以廣義解讀的意向昭然若揭。暫委法官指,答辯人以廣義解讀方式,將令條例帶至修訂前更廣闊的領域。

暫委法官認為,無論是上訴人的主觀意圖或客觀事實,上訴人均沒有直接或間接或隱含地,向公眾披露游乃強當時是第II部所訂罪行下受調查人的身分。上訴人披露游乃強正接受廉署調查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」,並不受第30(1)(b)覆蓋,因此上訴人沒有觸犯有關法例,裁定上訴得直,撤銷判處。

至於上訴人的披露有否合理辯解,暫委法官接納上訴人當時真誠相信,社會需要知道7.21當日發生的事情真相,包括游乃強於事件中發出過甚麼命令等。惟上訴人若認為游乃強被調派至統領新界北重案組是警隊「自己人查自己人」,並因而構成對香港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,上訴人應支持由不受警務處處長管轄的廉署調查游,有關做法不但沒有對香港造成任何威脅,相反透過在國際上聲名顯赫的獨立監察機關調查,公眾對調查結果將更有信心,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也因而得到保護。

暫委法官認為,上訴人作出本案中的披露後,導致游乃強及其他人知道正在被「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」,必定增加廉署調查和蒐證的難度,並加大證據被毁滅之風險,有百害而無一利,其行為因而適得其反,亦沒有合理辯解作出披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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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